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泮池法学论坛第18期:胡晨阳主任做客讲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证据收集与风险防范

创建时间:  2019/04/09  侯文婷   浏览次数:   返回

2019年4月2日晚上6点,bv1946伟德“泮池法学论坛”第十八期在宝山校区J202方润华讲堂举行。本次论坛由北京京师(上海)律师事务所胡晨阳主任主讲,题目是《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证据收集与风险防范》。bv1946伟德郑飞教授担任主持人,公司党委副书记王国正老师到场并做开场白。学校部处老师与公司本科生、研究生共计八十余人聆听本次讲座。

讲座包括律师在刑事案件侦查阶段调查取证、在证据收集当中所面临的法律风险的防范两个部分。

胡晨阳主任以两个类似的杀人案件为切入点,案件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判死刑,案件二的犯罪嫌疑人被判12年有期徒刑,两个案件中律师的调查取证时间不同,对整个案件的走向产生了不同的影响。胡晨阳主任指出,刑事案件在侦查阶段,如果说律师能够取证,而且善于取证对于整个案件起的作用是非常大的。那么关于律师在刑事案件侦查阶段能否调查取证,胡晨阳主任认为,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收集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证据其目的是恢复到案件原本的事实,尽管指控他犯罪,但是在收集证据的时候要全面客观的收集。既然公安机关、检察机关这样,那辩护人员更应如此,所以说辩护人的职责是根据事实和法律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者是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维护他的合法权益,事实上就是举证。这个举证并没有明确哪个阶段举证,那么根据这个条文在侦查阶段律师可以去调查相关的资料。《律师法》也是这样的规定,因此胡晨阳主任认为调查取证是律师接受案件以后的职责。

既然在刑事案件侦查期间律师有调查权力,但是会存在风险,关于如何避免这些风险,胡晨阳主任提出了以下几点防范的技巧:一是要有风险意识、学会拒绝,要结合案件的具体背景判断案件的严重程度,不能因为金钱的诱惑让自己的职业蒙上风险。二是对于强奸案、等基于口供定罪的案件要慎重。三是不直接向被害人一方的证人收集证据。四是书证、物证等不破坏原件,取复印件或照片视频提供给公安机关,让公安机关取证。五是不要收集、调查不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证据,这样做从社会的角度来看似乎是公平正义,但是违背律师的职业道德。六是在向证人取证的时候应该充分认识证人证言的可变性;对于证人取证要如实记录,不要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家属在场;不得向证人提供作证草稿或者说代证人书写证词,然后让证人参考、抄写或者签名;取证的证人证言要完整。七是注意立功材料的真实性。八是伤势鉴定,伤势鉴定的二次鉴定时伤口可能已经痊愈,导致等级降下来,这是容易动手脚的地方。九是通风报信、包庇同案犯,律师在刑事案件代理过程中,会告诉犯罪嫌疑人家属有关案件的情况,但是告诉他以后却难以阻止他告诉外面在逃的同案犯,这会对律师造成风险,需要律师去把握好这个度。

讲座之后,在场的律师与同学就相关问题向胡晨阳主任提问交流。郑飞教授作最后的讲座小结。他提出注重细节的重要性,刑辩律师存在很大的风险,为犯罪嫌疑人寻找无罪或罪轻的证据时,稍不注意就可能触犯《刑法》第306条规定的辩护人妨碍作证罪,但如果在方寸之间扭转乾坤,这样是刑辩律师最大的成功。从青年律师到有经验的律师的成长是很多细节的积累,这是特别小的细节决定了人的一生前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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